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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茶叶知识

山东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管理办法本文共分为22条,介绍2011山东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管理措施! 第一条是对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日照绿茶)进行有效保护并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在下文中)的申请。日照绿茶的特殊标志),根据《产品质量法》,使用和管理日照绿茶的生产和经营顺序,并

2011年山东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管理办法本文共分为22条,介绍2011山东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管理措施!

第一条是对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日照绿茶)进行有效保护并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在下文中)的申请。日照绿茶的特殊标志),根据《产品质量法》,使用和管理日照绿茶的生产和经营顺序,并确保日照绿茶的质量和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3条日照绿茶是指根据DB37 / T541-2005“日照绿茶”在日照市辖区内当前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所有鲜茶叶。

第四条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43号批准的保护范围,即东of区,澜山区,Ju县,五莲县。日照市行政区域

第五条日照绿茶成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质量监督,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农业,林业,金融,卫生组成,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人,由茶叶检验专家,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组成。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位于n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6条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和发布日照[ @ 0]]有关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2)对日照市的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绿茶;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 ;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特殊标志的印刷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使用特殊商标,并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第八条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生产者应当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和证书:(1)业务许可证,组织代码证书,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副本; (二)鲜茶叶产地证明; (三)生产地点所在地证明; [0]“检验资格报告;(5)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承诺。

第9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步审查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合格,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并出具。注册公告后的“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证书”(以下简称特殊标志证书)。

第十条特殊标志由地理标志的特殊标志图案组成指示产品和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日照绿茶”文字,特殊标志证书的持有人te有权使用其生产的绿茶标签,包装,说明,广告和相关商业网站上的特殊符号,但生产者不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内[0]由车间,分支机构,合资企业和外国分包装工厂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特殊标志。

第11条特殊标志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装上,也可以在包装上粘贴特殊的防伪标志。用户将特殊标志打印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公司,并打印包装,印刷公司的图案,类型,数量和名称以及印刷公司的名称已发送至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有特殊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告特殊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者只能根据特殊标志证明书所列的产品范围使用特殊标志,不能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将使用证书和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特殊商标;产品名称或徽标类似于特殊商标,容易引起误解,不得使用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图案徽标。

第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当在购买时核实有关证明材料,例如特殊标记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

第15条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建立绿茶生产和销售分类帐,建立茶库档案或相应的原材料采购分类帐。

第十六条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质量应符合DB37 / T541-2005“日照绿茶”的要求。产品包装徽标必须是真实的,并应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印制特殊标志产品的原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特征,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的特殊标记。 ,日常配送,数量,用途,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符合标准等方面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使用特殊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组织,或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其专用标志的使用登记,取消其专用标志的使用并公告。

第19条,根据《人民产品质量法》,冒充日照绿茶或伪劣为日照绿茶的低档日照绿茶中华民国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并处以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价值的50%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伪造或欺诈使用特殊标志,以纠正,没收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以及受到非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处罚,处以低于产品价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在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停止生产或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增加一倍以上。少于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举报机构应对举报人保密,并根据从调查和处理的国库中没收的实际罚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举报的最高赔偿额为二十万元。

第21条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行事,不得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不得披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普洱茶的标准频道! 普洱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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